實踐中,無論是征收程序還是補償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就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土地管理法》,且這兩大法寶是征地拆遷中必不可少的。可是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和征收中的一些細節問題僅僅依據這兩部法律法規就夠嗎?被征收人只需要了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土地管理法》就可以了嗎?下面隨蘇州房屋拆遷公司一起來看看還有哪些需要了解的吧!
在這里提醒大家,僅僅依據這兩法律法規是不夠的,在征地拆遷中被征收人還需要了解當地所公布的相關法律法規,因為地方性法規更為細致,可以更好的維護被征收人權益。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十三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從這條公告中我們可以看出,在590號令中并沒有明確規定作出公告的時間。
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并沒有明確協商日期,只是說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不管是房屋征收決定還是評估機構的選擇,對被征收人來講都非常的重要,房屋征收決定直接影響著征收項目的合法性,而評估機構則影響著評估結果是否合理。無論哪一項出錯或有漏洞都會給被征收人造成一定的損失。因此大家要格外的注意。